【原创】民法典新规:环保责任加重,守护绿水青山
一、民法典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,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这一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即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侵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二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“恢复为主、赔偿为辅”的原则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: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恢复为主、赔偿为辅的原则。侵权人应当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,无法恢复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”这一原则要求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,无法恢复的,才进行赔偿。
三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“先赔后治”的原则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: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先赔后治的原则。侵权人赔偿损失后,有权要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者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。”这一原则要求侵权人在赔偿损失后,有权要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者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。
四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“公众参与”的原则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: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应当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”这一原则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应当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,确保赔偿过程的公正、透明。
五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“损害赔偿优先”的原则
民法典新规环保责任加重守护绿水青山 【图片仅供参考】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: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优先于其他民事责任。”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时,应当优先考虑损害赔偿,确保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六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“终身责任”的原则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:“侵权人因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,不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,都应当承担终身责任。”这一原则要求侵权人因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,不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,都应当承担终身责任。
通过以上六个方面的规定,民法典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、系统的规定,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。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要践行绿色生活,共同守护绿水青山。
结语:民法典的实施,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。让我们共同学习民法典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,践行绿色生活,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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